问题13.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标准,后续该如何操作?
答:(1)延长学习年限
根据《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0号)第十章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推迟毕业”
o 因“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需通过延长学习年限获得学位。
o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在毕业当年5月15日前提出。
o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审核通过的,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并按照编入年级专业的新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o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需要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
(2)结业
根据《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0号)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合格课程总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准予结业”
o 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且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合格课程总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o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的毕业资格审核前自愿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返校补考,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和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毕业并随下一年级换发毕业证书。未申请或申请后补考未通过的,不再提供补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