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2.学位证书发放条件是什么?荣誉学士学位是指什么?
答:(1)学士学位授予
基本条件
o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o 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o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o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
o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各种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
o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
但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Ø毕业当年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Ø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且服役期满后达到毕业要求;
Ø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核心成员(证书或文件标前三名);
Ø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所学专业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检索(论文认定以学校科研处文件规定为准)。
o 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2)荣誉学士学位:学校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o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学校应届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辅修、第二学士学位不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o 荣誉学士学位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o 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o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o 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0(含3.50),且无任何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
o 修完专业所有荣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学生首次修读专业荣誉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5分或专业荣誉课程成绩排名前5%;
o 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
o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优秀;
o 符合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申报条件并由学院推荐到学校审核的。
o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不受名额限制。
Ø满足上文第(一)条款;
Ø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Ø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核心成员(证书或文件标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