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1.学历证书发放条件是什么?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1)学历证书发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0号)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证明书补办
学历证书原件在毕业生求职就业、职称评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毕业生在领取学历证书之后,应妥善保管。如学历证书不慎遗失或损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可及时联系毕业高校出具“学历证明书”。
根据《长春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规定》(长大校发〔2024〕95号)的相关要求,办理流程如下:
o 申请者填写《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o 在地区级以上党报公开声明证书遗失并作废(需注明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毕业年份、学历层次、专业名称、毕业证书编号)。
o 准备其他佐证材料:
1) 《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式两份;
4) 高考招生录取名册一式一份;
5) 准予毕业的决定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一式一份;
6) 2001年及以前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大学高考报名登记表、学籍卡片、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
7) 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小二寸)及电子版;
8) 如委托办理需携带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如不需要证明书,只开具学历或学位证明,需提交材料(二)(四)(五)(六)。学历或学位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o 登报一周后,将申请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经初审、查档、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关证明书。
o 自提交材料起七个工作日后领取相关证明书。证明书需本人或受委托人领取,领取时携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根据证书办理时效要求,已办理的证明书需在办理完成后五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废处理,再次申领需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