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文件精神,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利用校内外创新创业智力资源,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导师采用导师库形式进行管理,规模暂定600人,其中校级导师200人,院级导师400人。导师库分期建设,对导师进行动态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三条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大学生创新创业学院和相关学院的指导。
第四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企业家或企业高管;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方面专家;
(四)其他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五)优秀校友。
第五条创新创业导师遴选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二)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致力于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
(三)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与能力;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第六条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创新创业教育课堂教学、教材建设、课程研发、项目指导或讲座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
(二)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三)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
(四)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八条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本人自荐、学院或其他机构推荐,相关学院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考察后,聘为院级创新创业导师,列入学校院级创新创业导师库;
(二)院级导师聘期内工作突出者,可列入校级创新创业导师库;
(三)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由推荐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给出意见,学校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授课、讲座、沙龙或论坛;
(二)对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专业指导,帮助解决项目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及时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相关学院沟通所指导、辅导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良好预期的项目,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每年至少开设1场面向专业或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小型讲座(100人以上)。
第十一条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还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尽量为校内导师提供赴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二)每年至少开设1场面向全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中型讲座(200人以上)。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长春大学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合理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酬劳。校内导师以实际教学活动记载教学工作量,按素质教育课标准兑现;校外导师按300元/人·次计酬。
(三)享有参与长春大学项目团队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学校鼓励将教师科研成果转化成师生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股权由拥有科研成果的导师和参与实践活动的学生共同所有,其中教师占有的股份要高于50%,学生成员占有的股份不少于15%,由团队自行商定。
(五)每年对导师进行绩效考核,评选出本年度校内“十佳创新创业导师”、校外“十佳创新创业导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按1000元/人·年奖励。
(六)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所在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导师的企业可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条件的,经双方协定可直接授予“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基地”牌匾。
(七)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或相关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
(二)以长春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长春大学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