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促进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控制、按类实施、双向公开、择优调转。
第三条 学生自愿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及审定学生转专业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组成。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转专业工作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室)负责人、院办及学办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院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标准,接收学生的数量,并审核转专业学生的材料等事宜。
第三章 转专业原则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志向和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学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要注意专业学科的相近和相关性,保证课程能够较好的衔接。
(二)实行“转出不受限,转入按成绩”原则,即所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提出专业调整申请,不限制专业转出学生数量;接收专业依据专业办学能力确定接收学生数量,原则上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0%,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在校期间成绩进行排名。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
(四)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生,不允许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与同一所高校合作的项目专业学生,在不超出专业原有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所高校合作项目内或项目间转专业;合作高校不同的项目专业学生,不能互转。
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不允许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
(五)ISEC项目专业学生,不允许转入非ISEC项目专业。在不超出专业原有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同一ISEC项目内学生可以互转。
非ISEC项目专业学生,在不超出专业原有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转入ISEC项目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实行预科生制度。学生转专业需进行一个学期的预科学习。学习内容由接收专业指定,并由对接收专业学习有支撑作用的3门重要课程构成。预科期学习结束后,学生可自愿选择正式转入或放弃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可填报三个志愿。填报志愿数不足且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时,视为自动放弃;填报的三个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为转专业不成功。
第十条 转专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志愿相同的,按照考试课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再相同的,依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排序。
相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RGPA=GPA-∑GPA/K
其中:RGPA为学生相对平均学分绩点,GPA为学生平均学分绩点,K为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总数,∑GPA为这些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表现优良,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三)具备学校本科学籍,完成学习注册,不欠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学生;
(三)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预科班、专升本、“3+2”高职本科衔接、“3+4”中职本科衔接、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等);
(四)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正在办理转学、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学生;
(六)必修课程仍有考核未通过的(含缓考);
(七)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
(八)在校期间受过退学警告的学生;
(九)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符合相关要求并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转专业原则、条件和要求根据相关文件或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伤、病导致听力或视力下降,确有身体上的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从大学一年级开始修读。
(三)参军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且符合学校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转专业受限条件:
(一)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正式转入新专业时应从大学二年级或自愿选择从大学一年级开始修读;
(二)获得转专业预科生资格的学生,转专业预科学习所在学期的全部已选课程(含接收专业指定的预科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程)首次考核须通过(考核成绩为通过、及格及以上、或60分及以上),否则学生需从新专业大学一年级开始修读;
(三)获得转专业预科生资格的学生正式进入新专业学习前,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和ISEC项目专业,转专业预科生申请从大学一年级开始修读的,转入专业人数不得超出专业原有招生计划。超出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按照预科报名时的排名依次接收申请学生。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及专业要求,向教务处报送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各专业接收人数(按当年大学一年级学生数核算)、预科课程列表(在专业培养方案第二学期已开设的课程中选择)等事项。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转专业计划和方案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在部门网站发布转专业通知及各专业接收计划数,各专业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成绩公布与排名。秋季学期成绩公布后,教务处协同各学院核算全校学生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并排名(除毕业年级外全部核算,分年级排名)。排名在全校公示。
(三)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自身情况和各专业公布的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各学院安排专人受理并进行初审。
(四)预科资格审核。各学院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核,确定转专业预科生名单。预科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预科生学习。转专业预科生需在春季学期初完成新专业指定课程的选课工作,并按照要求认真修读。预科生学习期间的学生管理由原专业负责,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全部教学任务,并积极参加原班级的其他活动,服从原学院与班级的工作安排。
(六)转专业确认。预科学习结束后,转专业预科生需填写《长春大学转专业确认表》交接收学院审核。各接收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申请转入的转专业预科生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在学院网站公示拟转入学生名单及审核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接收学院将审核材料及学生名单提交至教务处复核汇总。
(七)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教务处将复核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正式发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六章 转专业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由教务处统一变更。转专业学生学籍变动由接收学院负责,转出学院协助,教务处统筹。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将随学校下一次宿舍调整时统一安排。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学院需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原专业合格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教务处备案后,予以确认,登录成绩,其他不能认定的课程可作为通识选修课计入。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不得免修,由接收学院为学生安排课程修读。
(五)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等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完整、真实和规范。
(六)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照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预科学习期间已修读的新专业核心课程,可由学生自愿选择是否计入成绩单或认定为通识选修课计入成绩单。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限制学生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工作原则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校发〔20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