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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2022年11月22日 13:3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国教材〔2021〕2号)等文件规定,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教材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教师选用的公开出版的境内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配套的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学校选用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 学校教材选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开设的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建设的课程,按照教育部、中宣部相关要求,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对教材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材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审核。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席位制,包括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招标采购中心主任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评审、遴选、推荐精品(优秀)教材及教材建设立项;组织教材选用、征订和发放工作;检查监督教材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组织教材研究和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各院部是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院部选用教材工作的相关事宜须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审核及选用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教材选用指导工作,审核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十一 院部建立教材审核专家库,专家成员由意识形态领域研判专家(若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可聘请校外专家)、相关学科领域专家、一线教授教师和一定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专家等组成,人数根据院部学科专业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 教材审核及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用教材坚持凡选必审原则,所选教材须经过院部审核通过后方可选用。

(二)审核选用的教材必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三)优先审核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各级获奖优秀教材。在公平公开、充分论证的前提下,鼓励选用自编的特色教材。

(四)审核选用的教材要符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五)审核选用的教材应为学生上课使用的教材,不允许为学生订购参考书、辅导材料、课外读物以及期刊杂志等。

(六)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材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如所选教材已不再适应教学要求,须提交情况说明,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重新选用教材。

(七)审核选用教材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审核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 教材审核选用程序。

教材审核程序在教材首次选用时进行,再次征订时无需进行重复审核。修订再版的教材按首次选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业推荐。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核选用原则,由各专业列出开设课程备选教材,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价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选用教材,并填写《长春大学教材选用论证审核表》。

(二)院部审核。

院部教材审核专家对拟选用教材的意识形态及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在本单位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学校备案、审批。

教务处负责对院部审核的教材进行统计、整理、备案,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选用的教材还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复审。

第四章  采购及发放

十四 在校学生所用教材纳入物资招标管理范围(国家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政策性采购教材除外),依照国家、吉林省及学校关于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 教务处根据各院部的教材选购信息,以班级为单位生成学生领书单和教师用书单,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发放教师及学生教材。

(一)教师用书发放。

教师领用教材必须以本学期教务处审定的教学任务书或课表为依据,未列入者不能领用教材;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可领取所任课程的教材一本(套)。教师领用教材属相同版次的,原则上不再更换,如若版次更改可到教务处领取新版教材。

(二)学生用书发放。

学生领取教材应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带队领取,并现场核对教材;教材发放后如有缺页、错装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可在领取教材两周内到教务处调换。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 学校对全校教材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院部须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教材监管工作。

第十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本专科教学质量重点监控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六)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教材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第十 院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境内电子教材、网络在线教材等新形态教材、作为教材使用的教案、教学参考书以及综合教学资料形成的讲义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境内教材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的教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教材选用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校发〔2017〕89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长春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下一条: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教材立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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