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践教学管理科文件 >> 正文

长春大学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9年04月01日 12:54  点击:[]

长春大学文件

 

 

长大校发〔201824

 
 

长春大学关于印发

《长春大学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建设平安校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了制定《长春大学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已经于2018年4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长春大学

                                  2018年4月18日

 


长春大学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建设平安校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安全,是指学校治安、消防、交通、生产、房舍、设施设备运行等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

   学校对意识形态、网络、饮食卫生和医疗卫生安全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构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高效管用”的校园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校园安全管理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校园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安全处和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部(处)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其他有关处室是安全工作的协同监管部门。

   安全处履行校园安全专门监管责任,对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综合监管。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履行校园安全分类监管责任,对主管范围内校园安全事项实行直接监管。  

   第六条 学校所有单位,就属地、属人、属责范围内的工作和事项,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单位内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原则,逐级、逐岗、逐人、逐事项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第七条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

   学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八条 安全处负责学校校园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开展校园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帮助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组织传达、安排布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文件和要求,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涉安信息收集与反馈,为学校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组织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总体应急预案,推动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

   (五)推动加强校园安全基本条件建设,不断提高安全条件保障;

   (六)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校园安全隐患问题,推动做好隐患整改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七)负责除学生宿舍外的其他区域门岗保卫管理;

   (八)按照规定做好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九)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统筹推动做好安全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学校教学类和科研类实验室设施设备及运行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活动安全进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实验安全业务指导和相关安全教育;

   (二)主持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保障实验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五)监督和参与做好实验室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物资设备、实验用品招标采购和处置、处理中的安全事项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招标采购项目前期论证和审批的程序把关,协调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置审核,保证采购项目安全可行;

   (二)依法依规做好校内采购项目供应方资质审查,货物供应验收、登记入账工作,保证采购安全;

   (三)监督做好物资物品的使用报废,对废旧的物品、仪器设备和实验药品等进行妥善存放并及时报废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用电、用气、用水、用火安全的事前审核;

   (三)负责全校日常零星修缮之外所有安装、维修项目的用电审批、施工监管和安全验收;

   (四)负责学校日常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的安全运行,做好各部位电气线路、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管理,纠正违章用电等行为,确保后勤服务安全;

(五)负责校舍、道路、公用设施、地下管网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六)负责监督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按规程施工作业;

(七)做好后勤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宿舍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指导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防范纠纷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

(三)掌握少数民族学生构成及分布、学生宗教信仰、境外组织资助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和管控;

(四)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做好心理危机干预;

(五)负责学生公寓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做好大型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七)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涉及学生的事故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职能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或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一)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做好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值班安排工作;按照规定协调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基层党组织及干部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考核监督体系,向学校党委提出干部选任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宣传工作计划,协同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参与安全事故处理。

(四)纪检委办公室负责将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体系;对违法违纪造成安全事故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处理。

(五)人事处负责将校园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根据安全履职情况对相关人员评职晋级和绩效分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校团委负责做好校级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牵头主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大学生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

(七)基建处依法做好学校新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协助教学管理单位对外籍教师授课内容进行把关;负责对因公出国、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境外来访、赴境外交流学习活动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九)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或学校授权范围内参与做好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全校所有单位,对各自管辖的区域、所属师生员工、主管的业务和经办的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负责统筹落实安全管理任务,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校园安全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秩序正常平稳,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研究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领导制定符合本单位具体实际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从细从实从严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三)负责落实本单位内部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内部责任体系;

(四)组织做好总体工作安排,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证任务得以有效落实;

(五)领导开展本单位内部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领导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长效工作机制;

(七)领导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日常防范和应急演练;

(八)依法依规组织做好突发紧急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安全工作具体分管负责人。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具体主抓单位安全工作,对本单位校园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校园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各单位校园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具体职责,教学科研单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他单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单位分管校园安全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统筹校园安全和其他方面安全,协调有序做好各项工作,做到统一领导、统筹部署、全面落实。

第四章 履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级领导和各个岗位的责任者,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扎实高效的工作来保障和实现安全。

各单位要着力围绕提高认识、健全制度、夯实责任、完善机制、健全体系、提高能力,加强安全基本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保证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过程中,应当分层面完成好下列任务:

(一)做好顶层设计和全局部署。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工作专门或分章节规划和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校性安全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单位全员范围的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做出系统全面的部署和要求;按季度或按月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和从事的业务,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到岗位到个人,运用行之有效的方式让每个人知晓和履行安全工作责任。

(三)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列出计划,加强组织,创新方法,讲求实效,推动师生员工知晓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及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加强安全制度建设。组织做好对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学习研究,认真学习借鉴和总结各方面经验教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保证制度合法合规、有机衔接、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校园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单位及各单位内部,应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排查、互检和抽检制度。安全检查重在发现问题,重在推动整改和促进加强管理。各级领导要带头推动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学校层面建立安全情况周检查、月汇报、季调度、学期通报、年终考核总结制度,各单位内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六)加强基础建设与基础管理。分层面推动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手段和能力;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制作安全工作指南和制度汇编,做到手册化信息化,前述(一)至(五)项要求均应以书面可核查方式记载存档。

(七)加强考核。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安全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评职晋级、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中,必须陈述安全履职情况。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安全工作考核,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成好职责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和问责处理;对因工作疏失造成事故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长春大学实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