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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考核的有关通知

2018年06月30日 11:14  点击:[]

各教学院(部):

为规范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考核,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特作如下通知:

1、各学院(部)要按照《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6〕152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计划申报工作,并在本学期19周之前,统一将推荐下学期申请去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教师的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2018年之后申请的新表在“教务处网站--资源下载--教学质量管理科下载专区”中下载)报送至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各学院(部)要认真负责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具体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3、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教师,需要在实践锻炼期内完成相应的任务,实践锻炼任务包括以下1-4项必选的全部4项,以及5-7项自选参考项的至少1项。

(1)通过实践锻炼,开设新课或对现有课程内容进行升级、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若干个或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的对策方案等相关材料。

(2)根据自己在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情况,为所在院(部)全体教师举办一场与实践锻炼相关的讲座,要求留存必要的文字和图片等材料。

(3)撰写不少于3000字调查研究报告一式2份,上交教务处1份同时院(部)留存。

(4)考核表的“实践锻炼单位鉴定意见”栏,教师需简写实践锻炼周记,并写清实际出勤天数;“院(部)考核鉴定意见”栏,院(部)需对该教师是否完成以上3项予以考核。

(5)主持或参与实践单位技术研发、管理改革工作等有相关过程的证明材料。

(6)主持承担实践单位横向课题立项。

(7)经过实践锻炼,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开发讲授新的应用型课程或院(部)和教务处共同认定有效的能提高教学质量、体现实践锻炼成效的其他相关材料。

4、实践锻炼期满,教师应立即返回原工作岗位,并按实践锻炼任务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经学院(部)考核后,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定。

5、其他说明。

(1)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认可实践锻炼经历,不享受实践锻炼期间相关待遇。

(2)各院(部)要重视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为教师加强实践锻炼创造条件,积极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建立教师实践锻炼基地。

(3)鼓励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4)联系人:李文竹,联系电话:85250080,85251728。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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