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发挥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在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规范竞赛的组织与管理,促进竞赛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吉教高字〔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竞赛包括由学校认定的各级行政部门、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和学校组织的面向在校本科学生的专业属性竞赛。
第三条组织开展及参加竞赛的校内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据主办单位属性,学校将竞赛分为三级六类进行管理:
(一)国家级重点竞赛:由教育部主办或教育部委托各学科国家级协会、学会主办的各类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部门主办的竞赛。
(二)国家级一般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国家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由学校认定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它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竞赛;由吉林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全国性竞赛;由学校认定的行业协会、企业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三)省级重点竞赛:省教育厅主办的竞赛;由学校认定的省级政府或各厅、局、委主办的竞赛。
(四)省级一般竞赛:省教育厅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协会、学会等组织主办的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全省范围内的竞赛。
(五)校级重点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竞赛,满足校级一般竞赛所有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竞赛做依托的项目;
2.学生受益面广,上一届单次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次或5个以上学院广泛参与的比赛项目;
3.连续举办5届以上的校级竞赛项目。
(六)校级一般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竞赛,并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人负责竞赛组织实施;
2.有详细的竞赛章程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3.确保参赛人数不低于100人;
4.3年内竞赛都能如期开展,在竞赛组织上未出现重大事故或有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学校每年根据竞赛分类原则及往届竞赛情况确定竞赛目录清单,适时调整,调整结果即时生效。
第六条学校所属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赛工作开展,为本单位竞赛活动配置优质资源,以及配合其他单位开展竞赛活动。各单项竞赛均需要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依托公共或专业基础课程设立、通过考试方式确定晋级资格的教育竞赛项目,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单位确定竞赛目录,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学生参加针对大学生开展的专业艺术竞赛(不含考试、综艺、选秀等活动),由教务处与3个学院共同确定竞赛目录,并由3个学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大学生体育运动协会主办的体育竞赛,学校重点支持的单项体育运动竞赛和社会体育竞赛,由教务处和长春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认定,由体育教研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论是校内竞赛还是校外竞赛,均需竞赛组织单位或参赛单位将竞赛方案、参赛方案、文件、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等材料报到教务处留存。
第十一条竞赛活动要紧紧围绕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要能凸显学科专业特色。校级竞赛实施前需制定竞赛大纲及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开展竞赛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证竞赛质量,参赛组数不超过20组的竞赛,按一等奖10%、二等奖15%、三等奖20%评定成绩;参赛组数超过20组的竞赛,按一等奖15%、二等奖20%、三等奖30%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校级竞赛获奖证书管理:
(一)校级竞赛获奖证书加盖“长春大学”公章;
(二)竞赛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果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获奖人员名单及数据,名单需要由竞赛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学校对参与竞赛培训、指导、评审的教师记载一定的工作量,并按素质教育课课时费标准予以兑现。具体如下:
(一)竞赛培训工作量:承办单位可开展集中培训,国家级、省级竞赛培训记不超过30标准工作量;校级竞赛培训记不超过10标准工作量。
(二)竞赛指导工作量: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一个参赛组(5人以下)记8标准工作量,两个参赛组(6—10人)记10标准工作量,三个及以上参赛组(10人以上)记12标准工作量。
(三)竞赛命题工作量:校级竞赛需要命题时,每项竞赛命题记2标准工作量。
(四)评审工作量:评审工作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记1标准工作量,每半天记不超过4标准工作量,全天记不超过8标准工作量。
(五)竞赛其它费用:竞赛所需的报名费、耗材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由竞赛经费列支,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对指导学生获奖教师的奖励按照《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相关部门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长大教字[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