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成果 >> 正文


长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18年07月03日 10:52  点击:[]

长大校发[2017]75号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已经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长春大学

2017年6月12日

长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2009年3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广泛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岗位上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和取得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依据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时间开展评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四条 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等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学成果的内涵;

(二)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不含研讨、论证方案的时间);

(三)对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一定促进作用;

(四)一般应是经过校级或省级立项并通过鉴定的教学研究课题的成果。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人(或集体)提出申请,须填写《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另提交与申报成果相关的佐证材料汇编一份(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的课题、获奖证书等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两本)。经基层审核,院(部)、处(室)推荐,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申请人在校评审会上汇报成果内容并答辩。评审会将根据成果的基本内容、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价值等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校级一等奖和二等奖。一、二等奖名额由学校届时根据全校申报情况确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推荐指标限额,择优在校级一等奖中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产生后,由学校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对获奖个人和集体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依据《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将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长春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长大教字[2009]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长春大学关于表彰2022年度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