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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03日 11:32  点击:[]

为加强我校的本科专业建设,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吉教办字〔2014〕1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的专业建设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全面负责。其在专业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2.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专业,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将撤消该专业;

3.对学校拟申报的新设专业进行评审,定期对新设专业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重点专业(特色、品牌)的建设进行审批立项和评估验收;

5.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各学院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本院新设专业及重点(特色、品牌)专业的申报、检查和评估工作;

3.完成学校教学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三)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2.督促和检查各学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3.组织学校的新设专业申报、评估以及学校重点(特色、品牌)专业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4.完成学校教学委员会赋予的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

(一)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国家和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加强整合与调整;同时考虑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各学院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申报新设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新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2.《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3.新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新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5.新设专业办学条件落实情况报告;

6.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一)学院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就业率或就业对口度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等情况,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三)新设专业备案或审批后,在正式招生前由教务处组织开展对其办学条件的检查评估,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等情况的,限期整改并暂停招生。

(四)积极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的依据。

(五)未经备案和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长大教字【2006】7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长春大学关于开展2018年度校级优秀教学团队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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