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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开展2017年校级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8年07月03日 11:29  点击:[]

长大校发〔2017〕 号

长春大学关于开展2017年校级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课程建设步伐,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校级课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课程立项建设及验收的基本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标准、有效期等均执行学校新下发的《长春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6】180号)(附件1),建议各院(部)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管理办法》。

二、申报程序及工作安排

1.请各院(部)依据《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课程建设工作,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7年课程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2)(申请立项、验收、复查的课程均需填报在统计表中),并于12月1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学建设科,电子版发送到187287676@qq.com,联系人:刘妍秀,电话:85250078。学校将依据各院(部)的申报情况,将重点建设课程名额分配至各个院(部)。

2.各院(部)评审工作安排:

(1)各院(部)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数量组织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评审,评审办法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进行。院(部)立项评审工作应于12月29日前结束,并将《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立项申报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一份)和《2017年立项重点建设课程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审批。

(2)各院(部)对申请验收和复查的原校级优质课的课程建设工作报告进行预审,将同意验收和复查的《长春大学重点课程建设工作报告》(附件5)(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于12月20日前报送教务处教学建设科。教务处对院(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各院(部)组织原校级优质课的验收和复查评审工作,评审办法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行。院(部)验收和复查评审工作应于12月29日前结束,并将验收及复查结果报教务处教学建设科。

(3)各院(部)开展2016年立项重点建设课程的中期检查工作,各课程组需填写《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中期报告书》(附件6),交给所在院(部),由各院(部)组织重点建设课程的中期检查评审工作,评审办法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行。院(部)中期检查评审工作应于12月29日前结束,并将中期检查通过课程的《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中期报告书》(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审批。

3.学校评审工作安排

学校依据各院(部)课程申报情况,于下学期开学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织对原省级优质课进行品牌建设课程立项、验收、复查评审工作,请相关课程组做好准备。

4.考虑新旧管理文件的平稳过渡,已到期的原省、校级优质课如在这次课程建设工作中未提出验收或复查申请,需在下次课程建设工作中提出申请,否则直接取消原课程称号;上一年度到期的课程,如今年不提出申请,直接取消原课程称号。校级精品课有效期为2年,校级优秀课、省级优秀课、省级精品课有效期为5年。已到期原省、校级优质课名单分院(部)下发。

三、本次立项、验收及复查通过的课程均记入2017年课程建设成果。

四、各院(部)要为所有建设的课程建立档案,并保留完整的信息和立项、检查、验收、复查材料。教务处将定期抽查各院(部)的课程建设档案。

五、附件可从长大教务群共享下载,不随文件下发。

附件:

1.长春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2017年课程申报情况统计表

3.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立项申报表

4.2017年立项重点建设课程汇总表

5.长春大学重点课程建设工作报告

6.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中期报告书

长春大学

2017年11月16日

上一条:长春大学关于公布2017年校级课程建设工作结果的通知 下一条:长春大学关于公布2016年校级课程建设工作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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